全面實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 光伏發電用地進一步規范
7月23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這標志著我國開始全面實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自然資源確權登記邁入法治化軌道。
關于“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的政策已醞釀多年。早在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提出,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納入全面深化改革任務清單。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法治化,將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有利于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在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重點關注林地、草地、基本農田、生態保護區等各類特殊用地,其均受特殊保護,不論是前期選址,還是實際建設,不論是臨時還是永久用地,一旦占用此類特殊區域,均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逐級上報到省級主管部門,甚至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此類區域,不僅項目將可能遭到拆除,同時項目投資主體還可能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項目選址、建設全過程中,項目方均需關注前述各類特殊審批流程,了解其報送、最終審批的主體,明確需要準備和提交的材料,避免違法用地。
對于光伏行業來說,土地資源的稀缺、土地稅費、土地性質的限制等問題,都集中困擾著行業的發展。隨著光伏行業的快速發展,技術成本不斷下降,而非技術成本的影響則日漸凸顯,用地問題成為制約行業走向平價上網的困境之一。
本次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的實施,將有利于劃清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邊界”,統一確權登記,為建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奠定堅實基礎。
根據2017年國土資源部聯合國家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因此實踐中往往通過租賃或承包權流轉方式取得光伏陣列用地。此次印發的《暫行辦法》表明,統一確權已取得積極進展,對于光伏行業所需土地的流轉或將發揮積極作用。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土地消納及土地成本已成為制約行業實現平價上網的重要因素,期待未來出臺更多相關政策法規,對于土地占用的標準界定,應將光伏農業、光伏漁業等新型經濟現象予以考慮;同時,一些長期拋荒、利用價值不高的農林用地,在不改變土地性質和面貌的情況下,應鼓勵放開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才有利于行業降本提效,盡早實現全面平價上網。而從企業的角度,應最大可能地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設電站,合理控制成本,提高電站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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